我是2年兵,基本民政局分不了什么好工作,所以想自己找,这样的话还需要民政局干涉吗,还要他分的工作不想去,要和民政局怎么说。。。。。
再问一下。。就是,他分的工作我没去,但是明年自己找的工作去上班,还是事业单位需要民政局的介绍信什么的吗,,还有这样的话民政局退不退钱。。算不算自谋职业
不用。自主就业。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扩展资料:
自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安置条例》出台后,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标准为每服役一年发放4500元,并规定对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三等功增发5%、二等功增发10%、一等功或军区及以上荣誉称号增发15%。
另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回地方安置部门办理完报到手续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路君了解到,全国除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外,31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均有出台关于发放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规定,对退役金发放标准由省级统一划定基础标准,各下辖的市县区不得低于“最低标准”,但可以根据实际酌情增发。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当地人均消费水平有关,故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补助标准差异比较大。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从近些年全国各地发放的标准来看,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逐年呈上升趋势,一些发达地区补助标准增涨幅度要高一些。
从军路微信统计的数据显示,北京服役两年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考去年发放的2016年标准为7.3万元,2018年最新参考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为8.06万元;天津市去年的补助标准为4.5万元,今年对服役满两年的义务兵补助标准为5万元;
另外广东省、江苏省、福建省、浙江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等,依据当地城镇居民(或职工等)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数计算,在补助标准上均有上调!
当然,也有的地方补助标准参考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计算,计发兑现的补助金额清晰明了。譬如安徽省、山西省、江西省、山东省等,均按照每服役一年给予不低于4500元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对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兑现时间,综合全国各的情况看,通常为退役安置报到后的一年内发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伍军人安置: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
第十七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
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地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在当年劳动指标下达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所需劳动指标应予保证。
(二)有关部门如需向社会招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五)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六)根据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
⒈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⒊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
⒋无正当理由而本人坚决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只出具落户证明,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市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七)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而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已办理退伍手续,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后,又回部队补办立功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从农村招用的不迁户粮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时,原合同期未满的,退伍后仍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
第二十条:入伍前,原是集镇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集镇应准予落户,仍作自理口粮人员对待。如本人要求回乡村原籍安置的,也应允许。
退伍兵 (28张)
第二十一条:原是城市(含县城)居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占用农村征集名额,从农村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由入伍地乡镇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户粮所在地安置的,当地可准予落户,但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进省革命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符合入院条件的,应予解决;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要求将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他们中确需建房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五十平方米,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建造,产权归公,经费由当地财政开支。
第二十三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病情较重,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部队派人与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在办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续后,由部队派人护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在年龄上可放宽三至四岁,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向原所属主管部门申请,酌情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二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军人服现役期间迁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经父母所在单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证明和接收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实后,应当允许在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迁居后,父母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义务兵应与所在地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义务兵一样对待。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我是退伍军人,安置的工作不想去,自己找了个单位。还需要民政局给介绍信...
不用。自主就业。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
退役军人去民政局是要把行政介绍信交给他,还是说行政介绍信是民政局发给...
户口介绍信,是为去安置地申报户口之用,办理户口登记时向户籍登记机关出示。行政介绍信是民政局开给你的,现在都是各地的退役军人事务局在管退役军人的相关事宜,你应该再去退役军人事务部了解一下。
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安排工作问题,不安排工作又将怎么办?
1、报到。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须在本人回地方后30天内(以行政介绍信为准)到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2、档案接收。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报到后,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档案接收,个人不允许自带档案。3、落户。本人持村(居)同意落户证明、复员证,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
我退伍后安置工作没有去,自谋职业,现在单位要为我办理保险,我该怎么...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选择自谋职业时,我已经拿到了相应的退役金,这意味着我为国家服务期间的保险责任已经结束,国家不再负责我的保险事宜。其次,我现在在单位上班,无论是通过家庭关系安排的工作,还是自己努力找到的工作,单位希望为我办理保险,这是单位对我的关怀和责任。我需要配合单位提供必要的个人...
我是退伍军人分配企业后,没去报道,跟单位说自愿放弃需要我自己写书面申...
并不需要退役军人自己写书面申请的;已经依法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了。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后 又找到工作可以把钱退回去要工作可以吗
基本上没可能了。因为你当初是签订了协议的,国家一次性给你自谋职业的费用后,就不再履行国家的义务了。但如果你在民政局有关系或者对方能理解你的选择的话,也许还有一丝希望。反悔是很多单位和部门不愿意接受的,因为办理这个手续很麻烦,谁也不愿意做麻烦的事。就当一次人生的教训吧,干什么事别太鼠...
我是一名退伍军人,没有开介绍信入职了,现在公司要介绍信,怎么办?
复员退伍以后,你自己的档案原则上是归到民政局,安置退伍军人的部门。他们没有派遣你去这个公司上班,你自己去了。让他们给你开一封正常的介绍信就可以。很正常的推荐信。就是证明你是复员退伍军人。如果是很正常的复员退伍给人家一份正常的交代,明明白白的让人家放心使用。可能是管理部门觉得需要补上...
退伍士兵安排工作没有去,可是档案却不退回民政局?我的安置卡还有吗?
如果安置好不去的话,是会影响你下次的再安排,档案到时候肯定会退过来的
我是2011年退伍的军人,由于退伍后凭自己的能力在当兵地找到了一份工...
很简单,要么,你不要工作,自食其力,自己去做生意,民政局不但会给你安置费,还会给你提供各种方便,比如免税,无息贷款。要么,你要了工作,不管是你自己找的,还是政府安置的,还是各种方法进去的单位,只要是国家的单位,只要是事业单位,只要你到民政局去提你的档案,你都没有安置费,就算你先...
在单位接受的情况下,请问退伍军人可以在民政局开到安置介绍信吗?
退伍兵档案在民政局军人安置办,安置工作需要入伍通知书、退伍证、转业证明【介绍信】、档案编号,党员需要提供党员关系。【从2011年底开始,服役期不满12年的退役士兵,不再安置工作,而发给一定数额的自主就业补贴,中央政府的那部分在部队退伍时由部队代为发放,每服役一年,给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