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黄律师:〈个体工商户暂行管理办法〉废止后工商局仍然向个体户收取管理费真的合理吗?

黄律师!您好:在报纸上看到提出工商局在《个体工商户暂行管理办法》被废除之后仍然向个体户收取工商管理费这一行为是不合法的。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财综〔2008〕61号),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现在财综〔2008〕61号文件已经取消两费,所以收取工商管理费是非法的。61号文件第四点强调:“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您可以向该工商局的上级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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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23
向个体户收取工商管理费的依据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但该条例并没有被废止,所以工商管理费也就没有明确取消.但好多省份已经不再收取工商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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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0-12-01
合法但不符合国家工商局要求。向上一级工商局反映就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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