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家不缩小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工资差?企业工作人员干了四十年,到退休时还不到一个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三个月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合理吗?工人干四十年不如一个在机关事业单位干三个月的贡献大吗?其二,企业增资时,严控工龄长的工资与工龄短的工资差,干三十五年与四十余年的调到一个级别,美其名曰缩小差距,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