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注册护士资格证的材料应交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申请注册护士资格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资格证
首次注册护士资格证材料应当交由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首次注册护士资格证所需材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2、当年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和《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学历证明(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原件1份);
6、医疗单位临床实践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份);
7、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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