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进入到用人单位(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故意让我们和外服签合同转嫁风险)
工资分2笔形式派发,一笔是由劳务公司扣缴先关保险后发放工资(这笔工资的数目清楚的写在劳务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另一笔工资是和用人单位签署的补充协议,每月给予报销款(报销款就是另一笔工资)
本人目前尚未转正,公司现在无法运营,大量裁员要求我们自谋出路,有剩下8,9,10,3个月份的工资未发,(8月份发放了劳务公司的一笔工资,其余未发,包括社保缴纳)
现在公司说剩下未发的钱用打欠条的形式再最晚年底钱发放,并且只能给盖公司人事部的印章以及相关经办人的签名!(没有担保人和公司公章)
问题:
1. 这个公司我目测下来不像是能撑得住的节奏,如果到了还款期限公司倒闭或者相关人员都逃了,我这笔钱还要的回来吗?
2. 只盖了人事章的欠条能否起到仲裁作用?
3. 据我了解劳动合同上的工资可以通过仲裁要回,但是另一笔和用工单位签署的报销款是否只能通过起诉来要回,这样的欠条在法庭上是否为有效依据(如果不给的话)?
4.我如果硬要他该公司公章和担保人签名,他肯定会以你和劳务公司签合同为由将我搪塞(应为报销款只有一张纸头补充协议但盖了章),到时候关系搞僵肯定更不好弄,我还要找工作上班,是否有在法律上可以站得住的说辞?
PS:这个公司还是属于集团公司,但是都只是在同一个楼层里面上班,我只不过是在这个集团里面的一个公司上班,这个楼层并没有公司的名字,只有集团公司的名字,我们只是做在这个位置区域里面(可以理解成小组),现在想想,貌似这些都是这个骗子公司事先预防好和策划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