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师给他人拍摄的照片,在摄影师死后版权归被拍摄的人吗?

如题所述

在与肖像有关的美术、摄影作品中,由于著作权的主体(摄影师)与肖像权的主体(模特)不一致,因此二者常常会发生冲突。

.以他人(模特)为原型创作的肖像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创作者(摄影师)而非模特,而委托创作情况下,委托人(顾客)和受托人(摄影师)可对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既可属委托人(顾客),也可属于受托人(摄影师)。如果双方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摄影师)。

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第三项则规定,“由于照片还可能涉及顾客的肖像权,因此影楼在行使著作权时应遵守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即营利性使用照片,须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显然,此项规定采取了人格权高于著作权的理论,规定了受托人在营利性使用自己拥有著作权的肖像作品时,负有事先取得肖像人许可的义务。但对于是否应向肖像权人支付报酬未作出规定。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此项规定应扩大解释为著作权人应向肖像权人支付报酬。

当委托人(顾客)委托他人为自己画像、摄像、塑像时,如果委托人(顾客)只能得到自己的照片、画像或塑像,而不得到照片、画像或塑像的著作权时,就会造成肖像权的主体与著作权的主体不同一的情况。在这种不同一的情况下,不管是作为肖像权主体的委托人(顾客)营利性使用自己的照片、画像或塑像,还是作为著作权主体的受托人(摄影师)营利性使用照片、画像或塑像,都可能侵犯对方的权利。
具体说,侵权有以下几种情形:

广告、商标、产品说明书等商业性书面材料中使用照片、画像作品;自己或许可他人在商业橱窗或商业性服务设施,如餐厅、饭店、旅馆、商场等处张贴、悬挂或摆设照片、画像或塑像作品;
自己或许可他人使用照片等作品制成挂历或作为刊物封面等;将照片等作品参加展览、比赛等活动;将照片等作品作其他营利性使用。
(发微博也是宣传摄影师自己,我觉得也得征得模特同意)
(顾客营利性使用自己照片也可能侵犯摄影师著作权,这种情况下没听说摄影师起诉顾客的,顾客花钱了,你起诉顾客不好吧!)

例如网络上流行的恶搞照片(小胖),典型的侵犯小胖的肖像权,如果查到恶搞照片的作者,小胖可以起诉他侵犯自己的肖像权要求赔偿,作者说我有著作权!那没用!小胖没同意用自己照片恶搞(小胖签字书面授权)!肖像权(人格权)高于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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