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 为严肃党和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纪律,处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保障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方针 政策的贯彻实施,现对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中的 共产党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 ,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追究责任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 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 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 理.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 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三、 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中 依照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 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五、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 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 重处理.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七、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 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 规定处理.八、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 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九、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处理.十、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对有 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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