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作废上个月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题所述

上个月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经无法作废,只能开红字发  票冲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  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  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  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 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 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  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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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22
没法作废,只能申请开具红字;只有当月发票可以直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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