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作15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要辞退我,应赔偿多少

我是九四年十月份开始在一家医院洗衣房工作至今,从未间断过,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医院要将我辞退,根据新劳动法,应该怎样赔偿我

用人单位辞退工作15年的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赔偿,应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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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29
你应该尽快到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主张如下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实施劳动关系)理由不合法,属违法行为,可以要求继续维持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不超过11个月。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诉求会得到支持的。
  3、用人单位解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上述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条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补交有关社保费用,建立相关社会保险。
  6、劳动纠纷案件,不论在劳动仲裁阶段还是在法院诉讼期间,按有关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你不用担心手中无证据,仲裁机关会责令用人单位出具所有相关的证据。当然,你能收集到的证据还是要尽量收集。
  7、假如仲裁不利,你再到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单位无故解雇你,你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后,因超过一个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给你二倍的工资,但此前的不算。
3、以上劳动争议,建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2个回答  2010-12-08
根据劳动合同法从08年开始应该签合同,没有签的应该给双倍工资、你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既然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就不得随意解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从94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
第3个回答  2010-12-06
从08年2月份到现在计算双倍工资,大概有34个月的工资;
如果医院没有正当理由辞退你,还要给给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和1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加起来差不多53个月的工资吧。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01
1、《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合同期限为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包含在合同期内。但合同有约定的,以合同为准。试用期应该是一个明确的期限,而不应是动态的。
2、工作地点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没有约定的以现工作地点为准。变更工作地点,是对合同条款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可以变更。如果用人单位以员工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而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合同中“服从公司安排、调配”这样的条款效率有限。)
3、试用期内被违背劳动合同一样可以获得赔偿金。你不满6个月应得:0.5个月的应得工资 X 2
4、如果想合法辞退你,只能证明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一般“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2种情况最多)
如果你还在以试用期内(以合同为准),公司要你写什么保证书、至歉信什么的不要写。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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