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务签注(S)发给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人员。该签注分为三个月一次、三个月多次、一年多次三类。在有效期内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过7天。
申请对象
(一)在深圳注册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
3、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驾驶专用机动车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
(三)备案对象:单位派遣赴港澳商务的备案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含)以上,且是在申请备案单位任职的全职员工。(属前海自贸区注册的科研机构中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暂不受理国有、国有控股金融单位的商务备案申请,此类单位循因公途径办理。
申请基本条件
1、有内地合法注册的公司,符合申请三个月多次、一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的条件
2、公司能够提供上年度纳税证明(具体纳税额取决于公司所在地出入境的规定)
3、申请的员工要以备案公司名义缴纳社保6个月;法人不用;部分地区股东不用
备注:以上为基本条件,不同地区还会有地区条件,以各地区出入境管理处要求为准
以广东深圳的出入境要求为例:
年纳税额为20万以上、创汇120万以上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200万RMB的单位,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负责营销、财务的部门经理以及确有商务需要的业务人员可申请三个月多次或一年多次商务签注。
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单位报备的纳税额、创汇、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的多少给予一定的商务签注配额。
内地居民驾驶专用机动车往返内地与港澳的,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可不受单位纳税、创汇额以及注册资本的限制,备案人员不占备案单位商务签注指标。
所需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公司资料、纳税证明、办理人社保证明及相关身份资料。
整体办理时间: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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