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种类

如题所述

你好,诉讼证据的概念:是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者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真实材料。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概念的规定具有代表性,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据都是适用的。
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
(1) 客观性,是指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主观臆断和虚假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证据。
(2) 关联性,是指必须与特定的案件内在的必然联系,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
(3) 合法性,是指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证据。
关于诉讼证据的种类或者具体表现形式,中国三大诉讼法均有相应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有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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