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9年4月22日向所在公司人事部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完成本职工作的交接。截止到今日(2019年5月27日),公司仍以部分客户对账单未盖章为由不给办理离职证明,导致无法新公司正常入职。请问这样的话可以申请法律仲裁吗?公司是否会以交接工作未完结为由进行反驳?
公司是否会以交接工作未完成为由进行反驳?确实截止到今日仍有部分客户对账未明确,但距我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已经一月有余。
追答已经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了,还说没交接完工作,单位这根本不是正当理由,法院不会支持。
法律规定就是提前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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