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写下的欠条,只要认定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没有义务偿还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共有债务的认定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或者是夫妻一方单方面签字,但是另一方对该债务进行事后追认的。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在外面写下的欠条,并且所负的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而是给自己挥霍掉全部的欠款,只要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没有写下欠条的一方事后也没有同意该欠条的内容。债务则属于写下欠条,不是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不需要共同偿还,另一方没有义务帮写下欠条的一方偿还债务。对方不愿意单独承担该债务的,没有写下欠条的一方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如果人民法院认定该债务是属于夫妻的个人债务,则应该是由写下欠条的一方单独以个人财产来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是该债务被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法院会判决应该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来清偿债务。还有特别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过家庭负担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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