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地点的营业执照未注销,作为经营地点是可以办理新的营业执照的。
以日照为例,根据《日照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允许“一照多址”,在住所外增设与住所在同一区县内的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办理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
增设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区县内或者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二条 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但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各类经济功能区和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集中办公区等,可以按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园区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商务秘书类企业可以为电子商务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它配套服务。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