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在10月1日-10月3日是安排了正常放假休息的,本人也明确地知道不用上班,可是就是在那3天自行打卡上班,公司多次通知其不要在1-3号上班,还是强行自己上班。2、10月4日公司以其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要求停工反省承认错误后上班,但是员工一直不肯承认错误。8号公司主动提出其返岗上班,但是员工没任何合理理由也没按照公司流程请假手续,一直不来上班报到。17号也再次通知其来上班,还是没来。22号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为由,出自离通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3、该员工的自离工资怎么结算呢?
那公司应该支付10月1-3日的正常上班工资,4-8号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就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