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方协议的补充协议有效性问题

律师您好:
我是08年7月毕业的大学生,当时和一家施工单位签了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后贴了个补充协议,内容如下:
1。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实行六年服务期,其中见习期一年,服务期满后本协议自行解除。
2。本协议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补充协议,为原协议的一部分,经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违约,需征的另一方同意及学校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交付另一方违约金5000元,若用人单位已开始为毕业生办理户口进京审批手续的,毕业生需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现在我发现这份工作不适合我,想辞职,我已落户北京,单位以补充协议为由要求我交10000元违约金是否合理?
我上网了解到三方协议当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就中止了,那这份补充协议还有效吗?
另外补充协议里规定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我学校未在补充协议上盖章,这份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工作期间已签订劳动合同,里面未规定违约金数额)

违约条款无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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