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如果由于承租人造成提前解除合同的,出租人可以没收押金。同时还约定了,承租人违约造成提前解除合同的,还可以追索违约金。
请问在双方签署了该合同后,没收押金和追索违约金是否能同时适用?违约的承租人是否可以抗辩两者不得同时适用而减少违约赔偿?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经常会出现押金条款,有时约定在期满后退还,有时约定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没收该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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