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时间是在事故后多久才可以申请的?

你好。我爸爸在去年的12月份在工厂的二楼摔下。伤势严重。现在走路都不太方便。并且身体里还留着钢板。医生说要满一年才可以二次手术进行拆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在找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鉴定及赔偿的事宜。劳动局说要在满一年后才可以鉴定。我们不懂这些工伤的一些法律程序。请问,正常的工伤鉴定是要满一年吗?还是说要子一年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一年了,到时候伤都好了,那鉴定的结果及级数,不是就鉴定不出来了吗?

首先你要进行工伤认定,只有进行了工伤认定才可以进行工伤鉴定。只要进行了工伤认定,则工伤鉴定时间可以根据治疗情况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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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5
工伤认定申请做了没,如果没做先做工伤认定申请,这个必须是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的,伤残等级鉴定是在第一次医疗期满后去做的,也不是到劳动保障部门做,只要到你当地有这个资格做伤残等级鉴定的医院做就行了。
第2个回答  2010-12-23
工伤鉴定时间,只要伤病初愈,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
第3个回答  2010-12-20
劳动局在忽悠你呢

到时候钢板拿走了,鉴定就可以鉴定更加低级的伤残等级,单位和工伤保险就可以赔偿更加少的钱....

按照规定
病情稳定了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的
出院了就可以鉴定了

如果劳动局还这样推诿
你就说你呆在医院一年不出来,到时候所有医疗费用都要劳动局和工伤保险出...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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