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哪些营业场所、在哪些时间不得容留未成年人?

我的儿子今年12周岁,是小学六年级学生。由于我和妻子下岗后开了一家小饭店,平常很忙,少有时间管教儿子,以致他经常泡在游戏厅、网吧之中。我和妻子十分担心他染上恶习。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歌舞、游艺、网吧等娱乐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有特殊规定: 1999年7月1日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1999年11月1日施行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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