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还可以评价为重婚罪吗

如题所述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具体的表现类型是怎么样的,便于我们区分。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两罪的犯罪主体都为一般主体,而破坏军人婚姻罪的认定主要有三种类型:
1、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2、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3、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重婚罪的认定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从犯罪构成上来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两者之间又存在着一定得联系,在破坏军婚罪的基础上若是明知对方有配偶并与其结婚,或未进行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同时构成重婚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而破坏军婚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重婚罪。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