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有两种:
1、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提出的立功等重要线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2、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在审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同时,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
在实务中遇到过法院建议检察院撤诉,最终检察院在撤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无罪的案件,此类案件的效果相当于法院的无罪判决,是极致追求的。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