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7-17
下班途中突发疾病不算工伤,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但职工下班途中突发疾病,并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职工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按因病办理,医疗费用按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停工治疗期间,在法定医疗期内,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