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保险法的发展历程

如题所述

1997年3月颁布的《国防法》规定“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1998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根据人大代表的议案,为保障军人保险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提出“研究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适用军人的社会保险法律。”同年10月,军队人大代表、总后勤部副部长丁继业建议尽快审议出台《军人保险法》,实现伤亡有补偿,现役有积累,退役有保障——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同意了人大财经委的意见。
1999年以来,军队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主动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部队实际,对军人保险法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深入调研论证。2010年初形成《军人保险法(草案)》,并向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丁继业代表表示,目前呈报、审议《军人保险法(草案)》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军人保险法是国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大立法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施行后,惠及我国城乡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基本建立。作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衔接的一项保险法律制度,军人保险立法受到全军官兵的高度关注和热切期盼。抓紧制定出台军人保险法,对于完善国家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心士气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军人保险法草案,有望于2012年公布施行。届时,部队官兵高度关注的军人保险有关事项,如军人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运作模式,军人保险的项目、内容和保障标准,军人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以及军人退出现役后保险关系的接转等制度,将在这部法律中得以较好规范,从而有效地化解军人的职业风险,为军人勇敢献身使命、报效国家解除后顾之忧。
相关链接:近年来已经相继出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不仅大幅度提升了军人保险待遇,而且为国家立法建立完善的军人保险制度创造了条件。
军队选举办法修改提上日程
现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最早公布于1981年6月10日、修订于1996年10月29日。到目前,该《办法》的部分内容与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不尽一致。如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新增的“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以及人大代表辞职和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程序等规定,《办法》都未作规定。2012年,军队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工作将全面展开,亟需对该《办法》作出修改。此外,由于每一次选举中,军人大会或者军人代表会议选出代表时,军人选民的身份只是当时有效,如果要罢免较高层级的军队人大代表或者接受其辞职,需要重新按级层层组织选举,导致选举中重复环节较多、成本较高,特别是在部队外出执行任务的情况下较难落实。
修改该《办法》,旨在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的基本原则,着重解决部队各级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军队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修正案草案)》,拟于2012上半年报中央军委审议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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