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子女后可以再次赠与父母吗

如题所述

可以,房产赠与,就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赠与合同。不动产变更登记,没有特殊情况就不能撤销,子女在接受房产赠与之后已经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利,可以对其进行再次的赠与回父母,并且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扩展资料

赠与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赠与人必须是房地产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房地产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4、房地产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屋赠与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4
今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2015年第50号公告)中作出新规定: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这一政策,主要是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的税务手续进行了简化,但并不意味着赠与公证不再重要。
简单来说,在税务部门办理免征营业税免税手续时,可以不用提供赠与公证书等材料,但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或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交割时,赠与公证书仍然会有需要的。
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研究室公证员阮啸说,在赠与公证的相关事项中,市民选择“赠与合同公证书”最多,即在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赠与、受赠双方均到场共同申请办理公证。
至于涉及房屋的赠与公证的费用,各地在执行收费标准的过程中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惠民调整。相比较外省市而言,杭州地区的公证费用目前还算是比较低的。
“办理赠与公证,前期可能会麻烦一些,但能够免除后续很多麻烦,肯定还是有用的。”阮啸说,公证主要有三点作用:排除法律风险、固定证据、预防纠纷。
公证机构在受理市民的公证事务时其实也是他们的法律顾问,可以提前审查相关材料,替赠与或受赠人把好法律关,以避免后续双方因财产问题发生争议或纠纷。
另外,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和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员根据遗赠人生前遗嘱接受遗赠获得房屋遗产,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赠与”范围。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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