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民间借贷高额资金,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妻子有义务帮还,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妻子没有义务帮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扩展资料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因为有人开历史玩笑,以今非古,笔者被迫再次解答一下:
根据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了新的相关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所负债务,该种情况下,无需置疑,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双方共同债务。
第二种情况:夫妻一方签字,但对方事后明确予以追认的,也应视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双方共同债务。
第三种情况: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这种情况要区别对待(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该债务的产生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外,为一方个人债务。可以看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区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