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假标,这是属于诈骗了,是违法的。自融资是违规,违法是要坐牢的,违规只是罚款而已。
P2P自融假标承担法律责任的是经手风控和企业控股人。
判断P2P的自融真假的方法:
1、标的是否真实
如果标的造假,借款企业为假。没有疑问,钱一定是流到见不到光的地方去了。
2、借款企业或个人是否与平台关联
借款企业、个人与平台关联,那也就相当于让网贷平台作为一个融钱圈钱工具,企图给自身无限资金支持。
3、单个或几个借款主体是否大额、频繁、反复借款
平台天天借款都有同一个主体,或者似乎上次借的钱期限还没到,又来借钱了。那很明显,不是自己在融钱,就是造了一个空壳在融资。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
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自融一般有两种情况:
1、自身平台运营资金紧缺,平台发假标融资拿来自用。
2、资金融给平台关联实体企业用,资金左手倒右手。
根据《意见稿》的规定,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划定了P2P行业的边界红线,一共分为12条,被业内人士称为“十二禁”。
这其中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P2P假标,这是属于诈骗了,是违法的。自融资是违规 违法是要坐牢的,违规只是罚款而已。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
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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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自融假标承担法律责任的是经手风控和企业控股人。
判断P2P的自融真假的方法:
1、标的是否真实
如果标的造假,借款企业为假。没有疑问,钱一定是流到见不到光的地方去了。
2、借款企业或个人是否与平台关联
借款企业、个人与平台关联,那也就相当于让网贷平台作为一个融钱圈钱工具,企图给自身无限资金支持。
3、单个或几个借款主体是否大额、频繁、反复借款
平台天天借款都有同一个主体,或者似乎上次借的钱期限还没到,又来借钱了。那很明显,不是自己在融钱,就是造了一个空壳在融资。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
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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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自融一般有两种情况:
1、自身平台运营资金紧缺,平台发假标融资拿来自用。
2、资金融给平台关联实体企业用,资金左手倒右手。
根据《意见稿》的规定,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划定了P2P行业的边界红线,一共分为12条,被业内人士称为“十二禁”。
这其中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参考资料:/baike.baidu.com/item/%E7%BD%91%E7%BB%9C%E5%80%9F%E8%B4%B7%E4%BF%A1%E6%81%AF%E4%B8%AD%E4%BB%8B%E6%9C%BA%E6%9E%84%E4%B8%9A%E5%8A%A1%E6%B4%BB%E5%8A%A8%E7%AE%A1%E7%90%86%E6%9A%82%E8%A1%8C%E5%8A%9E%E6%B3%95/19194534"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百度百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P2P自融假标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P2P假标,这是属于诈骗了,是违法的。自融资是违规,违法是要坐牢的,违规只是罚款而已。P2P自融假标承担法律责任的是经手风控和企业控股人。判断P2P的自融真假的方法:1、标的是否真实 如果标的造假,借款企业为假。没有疑问,钱一定是流到见不到光的地方去了。2、借款企业或个人是否与平台关联 借款...
p2p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p2p刑事责任认定如下:1、首先 P2P 和非法集资两种的目的不同,合规的 p2p 只做信息中介,自己并不触碰资金,融资的目的是帮助有需要资金的人;2、而非法集资的目的是将资金收集起来用于他用,不过目前很多 P2P 公司涉及资金池和自融的现象已经触犯到法律边界;3、当投资人判断 P2P 是否在进行非法集资...
P2P平台自融、资金池、债权转让等是否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大量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多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只有在集资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欺骗手段集资的情况下,才构成集资诈骗罪。例如,投之家爆雷案,因涉及自融和集资款非法占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关于p2p非法集资认定是怎么样的?
一、 关于p2p非法集资认定首先 P2P 和非法集资两种的目的不同, 合规的 p2p 只做信息中介,自己并不触碰资金,融资的目的是帮助有需要资金的人.而非法集资的目的是将资金收集起来用于他用.不过目前很多 P2P 公司涉及资金池和自融的现象已经触犯到法律边界,所以当投资人判断 P2P 是否在进行非法集资时主要...
p2p是庞氏骗局吗?法律如何界定的
首先,我们来理解“旁氏骗局”的概念:借旧还新,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腾挪回补,这是需要形成资金池才可以操作的。不排除诈骗的或者是自融平台有资金池,来进行旁氏骗局的操作,只要是正规的P2P平台,都是不允许有资金池存在的,也就不存在旁氏骗局。P2P其实就是民间借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法...
P2P为什么会涉嫌非法集资?资金池到底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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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标 意味着集资诈骗罪吗?
是否涉及刑法风险,主要还是看“商业模式”,自2013、2014年的债权转让模式,在实务里常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直接标,多数情况下不认定为犯罪。跟交易所合作等模式,根据具体案情,按照不同法律后果处置。消费 贷款 类,如果对接银行和自然人,不构成犯罪。涉嫌自融的,如果P2P老板明知大...
怎样初步判断P2P平台是否自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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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在线又悲剧了!涉嫌假标自融,投资人退出缓慢
知名P2P平台小牛在线最近陷入困境,可能涉嫌发布假标,并且存在债转缓慢和频繁更换存管银行的问题,引起大量投资人关注。在今年10月份,小牛在线向深圳金融办提交了自查报告,投资者一度重拾信心。然而,有人发现平台存在假标情况。以“安逸信Z20180509-569”为例,借款方为上海寅旺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
最高院认定玖富3处违法!警方为何迟迟不取证立案?
警方迟迟未能对玖富进行取证和立案,主要涉及证据收集和立案权利的问题。在处理P2P平台问题时,警方需要谨慎,确保证据充足且符合相关法律程序。若平台涉嫌设立资金池或自融,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资金池行为涉及将出借人资金集中管理,而自融则是平台以借款人名义在平台借款。多数P2P平台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