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应该废标,废标后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应予以废标。废标后,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可以是采购人委托的非本单位人员吗?答:《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理论上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代表不得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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