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的监狱工作方针?

如题所述

  监狱的概念:监狱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的特征:阶级性、惩罚性、封闭性
  监狱的性质:⑴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⑵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监狱的任务:⑴执行刑罚 ⑵惩罚和改造罪犯 ⑶预防和减少犯罪
  监狱的管理体制的概念:监狱的管理体制是指在监狱工作中实行的关于监狱的管理组织层级及其管理权限划分和监狱机构设置的组织管理制度。
  监狱的管理体制: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监狱的管理机关: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监狱管理局 监狱管理分局
  监狱的分类:
  ⑴重刑犯监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⑵中刑犯监狱——5~10年有期徒刑
  ⑶轻刑犯监狱——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⑷女子监狱
  ⑸短刑犯监狱
  ⑹未成年犯管教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以教育改造为主,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实行9年义务教育
  监狱的内部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负责制
  内部管理的特征:⑴我国监狱实行的是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⑵监狱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
  ⑶坚持当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监狱实行党委领导制度
  监狱的组织机构: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
  工作机构: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生活卫生科、政治处、财务科、狱内侦查科(仅限于大型监狱)
  监狱工作方针的概念:监狱工作方针是国家为监狱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确定的指引监狱工作方向和目标的总体性规定
  监狱工作方针的涵义:一监狱工作方针是由党和国家所确定的监狱工作的总方向和指导原则
  二监狱工作方针的精神贯穿于监狱工作实践和监狱法律规范之中
  三监狱工作方针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
  监狱工作方针的演变:
  一“三个为了”的方针: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二“两个结合”的方针: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三“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把大多数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监狱首要的、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务的同时,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是第二位的,是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服务的。
  现行监狱工作方针的基本内容:
  一“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监狱工作的总体要求。监狱工作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惩罚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公正,改造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功利。
  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我国监狱实现监狱工作宗旨的根本途径。其基本要求:监狱依法对罪犯实施以思想转变为目的,包括管理、劳动、教育等各种手段在内的有系统的改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在惩罚的前提下进行,其目的是将罪犯转变成为守法公民。 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二者同时并举,努力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
  监狱工作的原则:一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二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三人道主义的原则 四社会协助的原则 五个别化的原则
  惩罚与改造想结合原则的要求: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就是使监狱的两项任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对罪犯依法惩罚、严格监管,这项工作做得越好,监狱的监管秩序越稳定,对罪犯接受改造就越有利。否则,如果罪犯感受不到刑罚的威严,监管改造秩序混乱,对罪犯的改造也难于进行。对罪犯依法进行思想改造,促进其认罪悔罪、痛改前非,早日实现向守法公民的转化,则促进惩罚管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二者的结合越密切,对监狱工作的发展越有利。在监狱工作中,偏废任何一方或者两项工作没有有机结合,都会给监狱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原则的要求:一发挥教育的先导和知识的启迪作用 二重视劳动的实践检验 三二者互为补充,相互渗透
  人道主义原则的要求:一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要把罪犯当公民看待 三要为罪犯创造一个改恶从善、悔过自新、有利于养成良好习惯的环境氛围。
  社会协助原则的要求:一以监狱为主 二监狱应当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监狱工作个别化原则的基本精神:针对改造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进行管理、教育。
  贯彻监狱工作原则应注意的问题:一不能用原则代替法律 二能用感情代替原则 三在监狱工作中,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为武器,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充分发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犯罪工作的人民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的特征:一功能特殊性 二角色多重性 三任务艰巨性 四环境特定性
  监狱人民警察的地位:一监狱人民警察在国家中的地位。
  监狱警察是国家公共权力构成的物质体现,是国家暴力机构的重要部分,是国家力量结构中不可缺少的强制工具。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地位。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于代表国家对罪犯行使刑罚执行权,行使特殊的管理职能。
  三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管改造罪犯工作中处于执法者、管理者、教育者的地位。
  监狱人民警察的作用:
  一政治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安全和政权的维护与巩固。
  二社会作用,只要表现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保障与促进。
  三法律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执行刑罚发挥实现刑罚目的的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
  一政治素质 二知识素质 三心理素质 四身体素质 五能力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的内容:
  一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要有强烈的事业心
  三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素质包括的内容:
  一基础知识 二专业知识 三相关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的内容:
  一抑邪匡正的情感
  二矢志不移的信念
  三刚毅坚强的意志
  四沉浮不惊的品格
  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的内容:
  一力量素质 二速度素质 三耐力素质 四柔韧素质 五灵敏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的内容:
  一组织管理能力 二分析判断能力 三表达能力 四社交能力 五防卫能力 六改革创新能力
  监狱人民警察禁止性行为的内容:
  一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八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务交予他人行使
  九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制度: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是监狱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和评价。
  一考核的原则:⑴客观公正原则
  ⑵民主公开原则
  二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察在执行国家法规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三考核的方法:⑴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⑵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⑶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四考核的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五考核的程序: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
  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
  公开考试原则 严格考核原则 择优录取原则
  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
  政治条件 文化条件 自然条件
  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种类:
  岗前培训 晋升培训 专门业务教育培训
  罪犯的概念: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人。
  罪犯的特征:
  一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二罪犯被判处的刑罚限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三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
  四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
  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指罪犯作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服刑期间依法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
  格。
  一罪犯是人 二罪犯是公民 三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
  罪犯的权利义务:
  一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定性
  二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
  三罪犯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四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可变性
  我国罪犯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生命权和健康权
  二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
  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四婚姻家庭权利
  五政治权利
  六宗教信仰自由权
  七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八申诉、控告、检举及诉讼相关权利
  九其他权利
  我国罪犯权利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物质保障 二制度保障 三组织保障 四司法保障 五监督保障
  我国罪犯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二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四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五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六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七维护正常改造程序,自觉接受改造义务
  八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罪犯构成的概念
  罪犯构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罪犯整体内部各种犯罪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罪犯构成变化经历的三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初为第一个时期
  二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为第二个时期
  三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为第三个时期
  押犯“三多三少”的内容:
  一普通刑事犯多,反革命犯少
  二罪犯出生于劳动人民家庭的多,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的少
  三青少年犯多,中老年犯少
  明确罪犯法律地位的意义:
  一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正确执行刑罚、有效改造罪犯的前提。
  三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罪犯权利。
  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
  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
  刑罚执行的原则:一依法执行原则 二服从于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原则 三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收监的概念: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
  活动。
  收监的条件:一般条件:一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三执行通知书
  四结案登记表
  身体条件: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暂不收监
  收监的程序:⑴审查法律文书 ⑵身体检查 ⑶人身与物品检查 ⑷入监登记 ⑸通知家属
  申诉的概念: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措施:
  一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二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三监狱设立犯人申诉箱,接受犯人申诉材料,申诉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四对罪犯申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认为罪犯申诉一律为不认罪服法
  监狱对罪犯控告、检举的处理要求:
  一控告:⑴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⑵罪犯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⑶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⑷监狱设立检举、控告箱,接受罪犯的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二检举: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其符合法定情形,有关机关决定暂不收监或者
  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不含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
  二实体条件:⑴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
  轻的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的种类:可以减刑、应当减刑
  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犯减刑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⑴可以减刑——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⑵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
  二程序:⑴减刑的提请(集体评议—专职部门审查—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公示—审议评定——提请——特殊审核
  ⑵提请减刑的通报
  ⑶减刑的审理
  ⑷减刑的司法监督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条件和程序:
  实质条件: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罪犯可以被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在罪犯缓刑期满之后及时提出建议,报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适用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在狱内服刑的罪犯
  时间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
  执行十年以上可以适用假释
  行为条件: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程序:⑴关于假释的提请:集体评议、专职部门审查、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公示、审议决定、提请、特殊审核
  ⑵关于假释的通报
  ⑶关于假释的审理
  ⑷关于假释的司法监督
  刑罚执行的社会监督的要求:
  逐步减少对新闻媒体采访范围的限制,推行狱务公开制度,将罪犯权利、减刑条件与程序、假释的条件
  与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程序等公之于众,让包括罪犯、罪犯亲友在内的人群了解刑罚执行中的
  监狱的权限及运作、罪犯的权利等,主动将自己纳入社会监督的范围。
  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原则和程序:
  原则: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罪犯在服刑期间,不但不悔改,反而继续违法犯罪,
  这说明罪犯的恶习很深,人身危险性很大,应当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
  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条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 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被发现的,按对罪犯在狱内犯罪的条件的程序办理,由罪犯服刑地
  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发现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按刑事诉讼法
  规定程序办理,由罪犯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被判决后,原则上仍应送回原服刑监狱执行
  释放的概念:释放是监狱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服刑人的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活动。
  释放的种类:⑴刑满释放 ⑵裁定释放 ⑶特赦
  刑满释放的程序:⑴出监教育 ⑵安置准备 ⑶办理释放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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