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及时续封,执行法官有责任吗

如题所述

没有及时续封,执行法官是有责任的。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查封届满前,执行申请人应向法院申请续封,如因没有申请续封导致查封财产流失,由申请人承担,如申请人已经按期申请续封,因法院的原因没有续封,则由法院承担责任。
执行法官超过期限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也可以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期限。
查封期限内,执行申请人申请法院评估拍卖被查封房产,因法院的原因长期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法院也应承担责任。
查封一般最长时间是两年,要向法院了解查封的时间,到期前一个月可以要求续封,续查封最长一年,一般执行拍卖房屋的,时间较长,一年左右能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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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29
没有及时续封,是当事人的责任,执行法官也有一定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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