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举办大型集会活动该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其中有关规定,是指有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规、规章等,具体表现为:①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②超过核准人数的,如某大型群众性活动核准为两万人,而实际参加的有2.5万人。等。。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现在公安部门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款对我进行罚款十万元。请问这两个处罚条例有什么不同? 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话 也就是对我进行500元罚款啊。

1、对于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举办大型集会活动的,有可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经认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如果涉嫌刑事犯罪,一经定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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