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和斡旋受贿罪的区别

如题所述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中:行为人与相应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和制约关系,只是有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且斡旋受贿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方法。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从主体上来讲,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而斡旋受贿罪的主体仍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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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12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了斡旋受贿罪的事项;《刑法修正案(七)》将影响力受贿罪放在第388条,作为第388条之一,从条文关系来看,两者就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从内容上看两者也具有一些共性特征:都要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为人都需要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为请托人谋取的都是不正当利益。

1、“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区别是斡旋受贿罪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自身的职权影响力。利用影响力受贿要求的是利用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自身。

关于斡旋受贿罪,其是作为受贿罪中间接受贿予以规定的,本身并不是独立的罪名,对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也有制约关系说,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从该纪要不难看出,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与被利用人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不存在制约关系,这与受贿罪进行了区分,斡旋受贿则是间接受贿行为,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3)必须是为了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4)索取了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

2、犯罪主体方面,斡旋受贿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另一区别。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8-01
斡旋受贿需要有公职。
第3个回答  2020-12-23

一般的受贿行为是指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刑法中仍然规定了几种与受贿行为有关,但也存在一定区别的行为。今天就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这几种行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区别是什么
1、条件不同:斡旋受贿罪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自身的职权影响力。利用影响力受贿要求的是利用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自身。2、主体方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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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辩护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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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斡旋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和斡旋受贿的区别
- 客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首先利用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然后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受贿;而斡旋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受贿。即两者所依赖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

什么是斡旋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和斡旋受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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