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施工单位人员,有个私人老板借用我们单位资质中标,我刚被公司派去管理项目,但是那个老板对我置之不

我是施工单位人员,有个私人老板借用我们单位资质中标,我刚被公司派去管理项目,但是那个老板对我置之不理,可能由于我太年轻,我该怎么办

只要损失是由出借资质造成,发包人就有权请求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法律对承包人资质作了严格规定。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目前,建筑市场出借资质情形较为常见,如何确定出借资质的单位与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在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名义上的承包人是出借资质的单位,实际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借资质方之名与借用资质方之实共同构成承包人,缺少任何一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订立。
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可将出借资质方和借用资质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发包人负责。
第二,出借资质一方通常会以收取管理费等名义向借用资质一方收取费用,因此应当对他人借用其名义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借用资质一方本无权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借用资质获利,因此也应当对其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目前建筑市场上借用资质的情况较多,如果不让出借资质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出借资质一方不会慎重选择借用方,出借资质的违法现象会更加泛滥,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弊无利。
第五,根据《建筑法》第66条规定,出借资质方与借用资质方应对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借用资质与挂靠的法律性质相同。对于挂靠关系,司法实践中主流的观点是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过错在于出借资质,其所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当。实践中,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
《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吸收了《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还可能造成工期延误等损失。
以上就是出借建筑工程资质存在的法律风险,卓玺集团建议还是自家公司办理建筑资质更安全有助于公司快速发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是的,这种情况很普遍,名义上是项目负责人,实际上是闲职,公司这所以派你去管理项目,是因为怕被查到非法转包(尽管是挂靠,但这不好查,如果资质公司没有管理人员管理项目,查到了就视同非法转包)。
目前你有两种办法:1、施工单位守规矩,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都没有大的问题的话,那你就安于现状吧,在这种情况下你向公司要权利估计也不好通过。
2、施工单位出现较大的问题或有隐患,你可以向公司建议,由你掌握一部分权利,以约束施工单位的胡搞行为。最直接有效的莫过于经济权利。追问

再就是这个私人老板也是找的其他工程队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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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9-29
人家只是挂靠你们的资质,你做项目管理不合适追问

出现问题我们单位是第一责任方,也不能让他们随意施工

主要是我现在怎么提高自己威信已达到互相尊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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