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款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73和74条原文: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释义:
  对物权的共有和非共有进行了法律介定,在使用上的原则、操作方式进行了法律限定: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5、“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6、“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5-27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3个回答  2020-06-10
请问我们这是一个老小区,之前没有物业费,,后来进来物业管理,收物业费是理所应当,后来在我们全体业主的共有道路 和我们之前停车地方划了停车位向我们收取停车费合理吗?
请高人指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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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73条和74条是不是代表物业费不用交了?
你好,这并不代表物业费不用交了,因为只要你是小区业主的话,就应该有义务缴纳物业费,如果物业不达标的话,你可以向物业人员投诉。

物权法:73,74,78条。物业管理条例:12,19,46,47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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