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二项是什么罪名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不涉及犯罪罪名,是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拘留)的情形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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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28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不涉及罪名的问题。第八十条是关于拘留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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