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本县常住非农业户口。2、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各地标准不同,具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3、申请人家庭中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①按有关规定,认定属于不具备工作能力或工作条件(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的对象等);②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先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计划。
(二)有下列情况的家庭,不予或取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1、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参照水、电、话费等消费情况);2、拥有非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等高档消费品的;非因城建拆迁等原因近期出资购买商品房、新建房有二处以上或对住宅进行非必要性装修的;有购买股票或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私立收费学校的;家庭成员中有经常出入娱乐消费场所的;饲养观赏性宠物或配戴金银等高档手饰的;3、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的;4、不配合低保核查人员入户核查或“年度审核”的,有弄虚做假行为的;5、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有更换或新购家用非生活必须设施的;6、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仍未改造的,后因其他违法行为在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反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申请审批程序:1、申请。申请对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主(通过社区居委会或直接)向住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就业状况、家庭成员合影等)报所属社区居委会。2、初审。①社区居委会或厂矿单位受当地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和就业状况进行调查评审,在社区等公共场所公布第一榜,并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将其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材料必须齐全。②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开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立即组织人员入户核实,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由社区居委会(厂矿单位)公布第二榜名单,同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③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立即组织人员入户抽查,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要经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委会或厂矿单位公布第三榜,并由县民政部门发放低保金领取证及银行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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