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可以写未成年人名字。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扩展资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六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
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可以。但需要符合一下条件,才可以写未成年人的名字:
1、在该房屋为一次性全额受让的前提下,房产证可以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名字;
2、办理该项时:应当由其监护人(父母等)代为申请登记:
(1)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2)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购买房屋。
但是如果在子女尚未成年时就要将房屋出卖或是进行抵押,按《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故法定代理人是无权随意处理被监护人的房屋。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则需取证。如果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关于此项的规定,擅自处分了未成年人的房产,则由该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申请房屋登记行为是当事人的民事行为,需要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自完成申请行为,其房屋登记行为必须由监护人代理,即法定代理。
因此,本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有些城市登记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时,将监护人的相关信息在登记簿和权利证书上进行附记。
为了证明监护人的监护身份,本条同时要求监护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如父母的身份证明、公证文书、法院的法律文书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权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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