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抵偿债务的物品为什么用平均价而不是是最高价计算税额?

如题所述

 因为税法中有规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抵偿债务的物品,按市场同类产品价计税,没有同类产品产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0%;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