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用员工在工作期间无意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理由,拒绝发奖金问题

我在工作期间(2010年6月份的事情)有一次无意将公司一瓶价值10000元左右的气体误喷掉了,在2010年10月份的时候公司知道了此事,可当时公司不追究我的赔偿责任,也没说明以后在做赔偿,但现在公司要解聘我(合同期到2012年3月31日满),就以此事情为由不发与我年终奖金和解聘补偿款。老板说我如果要公司给与解聘补偿,那么公司就追究我的赔偿责任。哎```我都不知道我该怎么办了!想请问下公司这样的理由是否合理或合法啊?如果公司真以此为理由的话我是不是真的就不能向公司讨回我的解聘补偿款和社保补偿啊。郁闷~~~~~~~农民工真的就只能让老板欺负啊!
劳动合同上没有对员工在工作期间有意或无意的失误或过错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作相关解释,也就是说没有明确是由员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员工负什么样的责任和负多少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有这几种: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工要求;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3、营私舞弊,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4、用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使其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定合同;5、与其他单位产生劳动关系,经过用人单位提醒依然不改;6、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您的情况要看是否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其实我个人认为会喷错多数是单位管理不善的原因。所以单位不发奖金和解聘补偿的行为是不对的。
至于公司要你赔偿损失,你得要求对方提出证据,证明你喷错了。并且还要证明在这件事情上的主要过错方是您。如果不能,那公司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所以你可以理直气壮的不给钱(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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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29
要看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建议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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