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作期间(2010年6月份的事情)有一次无意将公司一瓶价值10000元左右的气体误喷掉了,在2010年10月份的时候公司知道了此事,可当时公司不追究我的赔偿责任,也没说明以后在做赔偿,但现在公司要解聘我(合同期到2012年3月31日满),就以此事情为由不发与我年终奖金和解聘补偿款。老板说我如果要公司给与解聘补偿,那么公司就追究我的赔偿责任。哎```我都不知道我该怎么办了!想请问下公司这样的理由是否合理或合法啊?如果公司真以此为理由的话我是不是真的就不能向公司讨回我的解聘补偿款和社保补偿啊。郁闷~~~~~~~农民工真的就只能让老板欺负啊!
劳动合同上没有对员工在工作期间有意或无意的失误或过错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作相关解释,也就是说没有明确是由员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员工负什么样的责任和负多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