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信用卡恶意透支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依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信用卡诈骗活动处罚如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