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由律师向法院提出相应的答辩意见和主张,拒绝对方的还款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现行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借款,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息的约定。原则上,借款协议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例如借条、借款合同书等等,均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之后,借款合同就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的约定,出借人应当依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应还本付息。如果出借人并未提供借款,则出借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借款人当然不负有还款的责任。借款的一方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表明出借人未提供借款,未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则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出借人提起诉讼要求还款,那么借款的一方可以未收到借款为由,主张借款合同不存在,从而否定出借人要求还款的请求。
【个人建议】
建议委托律师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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