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抚恤金
民政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反映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
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事业单位人员执行2008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思想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
2、丧葬费
各地区标准不一致。
山东淄博为1000元。
3、遗属补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
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各地标准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