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对方违约后提出再审。请问对方可以提出吗?

祁律师您好:咨询您房屋纠纷案。官司经历了6年。09年在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对方违约后于调解生效一年3个月提出再审,现法院中止了原调解书,要再审。请问法院做的对吗?当初调解完后,我们双方都给法院送了锦旗,电视台还做了宣传。法院于2010年9月给的裁定书说原调解书有错误,中止原调解书。我们去法院问哪里错了,主管院长避而不见。让我们找再审法官,您说我们该找再审法官吗?
谢谢,现在是法院已经给我下发了新的裁定书,说我原调解书有错误,已经中止了原调解书,而对于裁定书法院下达的是我无权上诉的哪一种。我对法院的裁定书有异议而无处说理,我只能接受再审吗?再审会对调解书再审吗?再审会告知我原调解书错在哪里吗?

一、根据楼主所言“对方违约后于调解生效一年3个月提出再审”,本案应该是对方申请再审,而不是法院依职权再审。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二、对再审裁定不能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复议。
三、裁定再审并不等于原调解协议一定会被撤销。
四、要做好再审审理的准备,争取在再审中再打一个胜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准备的重点:
1、论证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
2、论证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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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14
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法院无权依职权中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当事人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必须尊重。只有裁定书和判决书才可以裁定撤销。而且,生效的法律文书只能撤销,不能中止。中止是诉讼程序的中断,必须在结案前,高解书生效了,就是案件结了,是不能中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