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律角度来说,根据少杀慎杀的原则,此人被判处死缓虽然存在争议,但也是在量刑范围之内,法律规定,只有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份子才适用死刑,而且死缓是死刑的一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节,一律判处缓刑。在这个角度上理解,一方面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在于证据的运用,还有一方面,在于一些可以减轻,或者法官酌定减轻的情节,比如坦白,自首,主动赔偿等等。
2、从其他角度来看,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以后,其主旨在于慢慢废除死刑条文,虽然这次废除的13个死刑没有涉及暴力性犯罪,但这是司法文明的体现,一个国家的重刑也就是死刑决定这个国家的司法文明和政治文明,死刑越少,政治文明越高。再加上药家鑫案件所体现的司法权不独立,被民意和舆论所左右,导致判处的死立执争议很大(更应该判处死缓),所以这次云南高院在这个案件上排除了舆论和民意的干扰,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司法独立迈出的成功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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