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最新政策

如题所述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军婚特殊保护现状

  1.军婚民事特别保护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3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 1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法律对现役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权做出了限制,离婚时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为祖国国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法律以限制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权来维护军婚的稳定,这对于军人配偶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对于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作了“但书”的规定,既“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包含两层意思:①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取得军人的同意;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军人配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再征求其同意。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法律从立法的本意出发,对其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书”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权放开了限制,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原婚姻法中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的一种完善,它沟通了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关系。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如果是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军人配偶有权请求军人一方承担离婚过错赔偿。

  2.军婚刑事特殊保护

  民法对军婚的保护主要是对军人配偶离婚自由权的若干限制,而我国刑法却是通过罪行来维护军人婚姻的稳定。我国《刑法》第259条之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通过设立破坏军婚罪和强奸罪来维系军人的婚姻,以对抗社会上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军人配偶长期与军人异地分居的间隙来破坏军婚的行为。破坏军婚罪的行为除了同居以外都是重婚的行为,法律将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分开,将与军人配偶同居的行为也纳入了保护的范围之内,明显扩大了军婚的保护范围,体现了刑法保护军婚的立法本意,即以较重刑维护军人的婚姻关系。在刑罚的科处上,破坏军婚罪与普通公民所涉嫌的重婚罪相比略重一些。前者规定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者规定为2 年以下有期徒刑;再者,破坏军婚罪,属公诉案件范畴,当然也适用于“公诉不诉,自诉起动”的情形。而重婚罪属自诉案件范畴,司法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可否认,由公安机关取证比当事人自己取证更容易受到保护。[1]

  3.其它相关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我国《国防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这一法律条款从原则上规定了法律对军婚的特别保护,这就使得我们在以后立法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保护军人的婚姻,在肯定军婚的基础上采取若干措施来增强军人的荣誉感,让他们安心服役、训练、备战。

  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缺陷探究

  我国法律对军婚采取了特殊保护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提高了他们献身国防事业的热情。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必须看到我国军婚特别保护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现实的缺陷。

  1.军婚特别保护制度造成了军婚双方婚姻自由的非对等性。当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法律设置了若干限制 2,而军人提出离婚的却不受此限制。当军人没有过错时,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人民法院只能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就算是军人配偶一方付出很高的法律代价,也是无济于事的。这对于军人配偶一方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只要成为军人配偶,基本就丧失了离婚的自由权,一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离婚,那么军人配偶只能耗费自己的幸福与军人过没有感情的生活,这与宪法的人权精神是相违背的。

  2.军婚特别保护造成了婚恋关系的建立难以及军人配偶离婚难的双重负面效应。军婚特别保护制度中对军人配偶离婚自由权的限制使得众多想成为军人配偶的人望而却步,军人结婚难问题在部队官兵中广泛存在 3。这就是得军人婚恋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处于了一种尴尬的境地,既然军人的婚恋都成了问题,那么法律又如何去保护军人的婚姻呢?笔者在思考到底是法律在保护军人的婚姻呢,还是在限制军人的婚姻?这也使得军婚特殊保护制度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在军人配偶离婚问题上,虽然婚姻法第33条“但书”部分力求解决军人配偶离婚难的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了现实的困难。由于军队纪律严明,一般军人重婚或者又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的情况发生的几率少之又少,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而军人与其配偶长期异地分居,且部队有一系列保密制度、安全措施等,这在客观上使军人配偶在举证上难之又难。只有发生家庭暴力时军人配偶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如果军人一方没有过错且不同意离婚,那么军人配偶一方的离婚请求就遥遥无期了。

  3.刑法第259 条对现役军人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没有做出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259 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的第三者,现役军人配偶本人并不包括在内。但是使军婚遭到破坏的主体却有两个,一是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者,一是现役军人配偶本人,现行刑法只处罚了其中之一,现役军人配偶并没有因其破坏军婚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在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也属已婚的情况下,现役军人配偶才有可能涉嫌重婚罪而受到刑事处罚。[1]现役军人配偶能否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能否成为破坏军婚罪的主体的明确表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破坏军婚罪的司法解释中也找寻不到关于是否追究军人配偶刑事责任的依据。致使理论界众说纷纭,司法实践部门执行混乱不堪。[2]有学者认为“破坏军婚罪中的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构成本罪” [3]

  笔者不赞成此观点,这不符合军婚保护的实质要求,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军人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国防法》既然从原则上确定了军婚特殊保护制度,那么就应该对破坏军婚的双方都给予惩罚,真正维护军婚关系的存在,这样才能更加显现出法律的公平。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能否构成破坏军婚罪不失为我国刑法上婚姻特别保护制度的一大缺陷。

  三、军婚特殊保护缺陷的对策探究

  1.完善军婚特殊保护的民事立法

  鉴于婚姻法上军人和军人配偶在婚姻自由上的不平等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婚姻法作出修改。修改不代表军婚就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在实施任何法律政策时都必须面对我国当前的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当前,我国周边局势不太安宁,局部冲突时有发生。美国不断对台军售,台湾能否和平接受“一个中国”政策还是个谜团,印度在中印边境不断扩充兵力加强军备,南海问题又显现出来。我国为维护领土、领海、国家主权的完整的决心坚定,面对未来不可预知的局势,军婚特别保护制度有必要而且必须由法律给予确认。

  笔者认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条款可以修改为:“现役军人要求离婚的,在紧急状态 4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非紧急状态下,人民法院在原则上须征求并尊重军人的意见,但因为军人的重大过错导致军人婚姻破裂的不受此限制。”其中“重大过错”不同于现行婚姻法中的几种情形,指“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并受到法律严厉制裁的;长期不与家庭联系,非紧急状态下超过3年时间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实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尊重了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笔者坚决反对有的学者的观点 5,没有全面认识我国所面临的局势和军队内部实际情况,过于理想化。由于军人使命的特殊性,要实现军人配偶享有和其他社会成员配偶相同的婚姻自由是不可能实现的,法律也只能相对尊重“人人平等”的原则。

  2. 创建军人家庭社会保障体系,为解决军人婚恋问题创造条件

  法律对军人配偶离婚自由的限制对于军人配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心理上的负担和压力,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产生的负面效应也使未婚官兵婚恋关系的建立带来了实际的困难。面对这样尴尬的境地,国家有必要创建军人家庭社会保障体系来平衡对军人配偶离婚自由的限制。笔者认为,①各个地方政府应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军人配偶的社会保障金体系,每月对于异地分居的军人配偶发给军人配偶社会保障金。军人为祖国国防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军人配偶却在背后长期忍受异地分居的痛苦,家庭的负担全部落在了军人配偶的身上,以舍弃离婚自由权来为支持军人的事业。军人所保卫的是国家所有的公民,所有公民都因为国防的存在享受着军人所付出的权利。但问题就在于对于军人配偶来讲,并没有比其他一般公民享有更多的国防安全的权利,相反军人在为社会履行更多义务量时,她(他)们也被连带地做出了较多的奉献。[4]所以法律有必要给予军人配偶以补偿。②提高军人的待遇、社会地位。军人没有普通人的“八小时后的生活”,他们有时冒着生命危险维护着祖国的安宁,然而他们的工资待遇水平很低,付出与回报不相对称。因此,国家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相对应的提高军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一套完善的军人退伍、转业和休假探亲保障体系,解决好军人子女受教育问题、军人配偶工作难等问题,从而吸引更多的有志青年加入人民军队,更多的人成为军人的配偶,解决好军人婚恋关系建立难的问题,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使他(她)们安心备战,保护好祖国的万里边疆和海防,提高中国的军事实力。

  3.完善军婚特殊保护的刑事立法。

  对于军人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刑法没有规定军人配偶所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障军婚,笔者认为法律有必要对军人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作出惩罚,但前提是军人配偶享受了社会保障金。军人配偶既然已经享受了法律规定的作为军人配偶所应该享有的权利,那么同时也就必须承担起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当他(她)享有了这项权利后只要出现这种情形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维护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维护国防根基的稳定。

  随着军人作用的逐步凸显,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单靠法律调整还远远不够,这还需要部队内部政治教育的完善。部队有关部门应该重视军人婚姻问题,告诫军人珍惜来之不易的爱情,保国也要保家,与家人定期联系,关心家人的生活等问题,给家人以关怀,军婚的保护最终还是要靠军人和配偶双方去珍惜、为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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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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