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以前的所得税分录如下:
结转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 (工资)
管理费用--税金 (个税)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个税应该是不能计入费用的,但我看之前会计一直这样作的,中间经过过德勤的审计,也没有提出过什么异议,我想知道这样记工资的账是不是正确和规范?如果不是的话,2011年1月到6月已经这样记了,要怎样调整更好呢?
谢谢~
个人所得税做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制造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贷:现金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个人(个人承担部分)
3、缴纳保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公司承担部分)
其他应收款-个人(个人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4、缴纳个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征税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第一笔分录我写的不是很清楚
其实科目应该是这样的
借:公共-XX事业部.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工资性支出-工资.)
公共-XX事业部.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工资性支出-税金.)
括号只是公司内控的预算项目,也就是说计提的时候还是把税计入到费用里了
另外,您的意思是这笔个税其实走了一个隐形的流程,即先是工资,后是个人所得税,是这个意思么?因为先是工资了,所以还是计入费用的,如果这样的话,分录就没问题咯?
其实分录没有问题,只是多此一举了。
追问那您的意思是,个税其实是可以计入公司相关费用科目的?
追答你没看懂我的意思,其实个税本来就是工资,只是没有发到员工手上,而是代扣代缴给税务局了。换个说法吧,如果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而是由员工拿到工资后自行去税务局纳税,那么企业就要按包含税金的工资发给员工,这不就都是企业的工资性费用么。
追问明白了!!!多谢~~!!
追答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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