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11
用人单位必须向你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如果不给出具,按《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办。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规定加付补偿金。你有没有经济补偿,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就行。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7-30
1、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给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劳动者持该证明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不依法出具相关手续及不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纵横法律网 马勇律师
第4个回答 2021-03-18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主要依据如下: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违犯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控告。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