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伤残军人,下岗失业后自己做生意,我们地方国税局要我办理缴税手续并交税,我说了我是伤残军人并出示了我的伤残证,但国税局工作人员对我讲,伤残军人也要交税,国家对伤残军人做生意没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我觉得不可能像他们所说的那样,恳请各界朋友给予指点。谢谢。
国家税务局对伤残军人经商并没有减税的规定,只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三年免税的规定。对伤残军人或伤残人士,在个人所得税法上有着规定,即伤残人士可以享受减税优惠,但是具体实施是由各地政府负责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局对伤残军人经商并没有减税的规定,只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三年免税的规定。对伤残军人或伤残人士,在个人所得税法上有着规定,即伤残人士可以享受减税优惠,但是具体实施是由各地政府负责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扩展资料: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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