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上是2015年12月毕业,至今未就业,毕业后两年内应该算是应届毕业生。今年报考2017国考公务员,要求“注明学校能否于2017年以应届毕业生身份进行派遣”,派遣证已交给人力资源保障局保管,但是学校说可以再开一份派遣证,就是不确定是否有效。请问这种情况到学校再开一份派遣证明有效吗?
是报到证的,但是应该是在档案里。是不是应该去拿出来然后换一个新的?我看了下复印件上写的是2016年毕业生,那是不是能改成2017年毕业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