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关于此条怎么理解?
2010年工伤认定后,理赔工作没有结束,接下来我该按什么标准进行理赔?
现在修改后的第67条中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特定指工伤认定这个环节,还是广义的指工伤认定和后面的工伤待遇理赔整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