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怎么理解?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关于此条怎么理解?

2010年工伤认定后,理赔工作没有结束,接下来我该按什么标准进行理赔?
现在修改后的第67条中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特定指工伤认定这个环节,还是广义的指工伤认定和后面的工伤待遇理赔整个环节?

【新工伤保险条例 溯及力】《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即:新《工伤保险条例》以工伤认定日期为准,2010年12月31日前认定为工伤的,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以后认定工伤的,可以执行新《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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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04
说的很明白了,标准为工伤认定是否完成,你的情形属于已经认定完毕,只是还没拿到钱,那么无法适用新工保条例的

不过可以给你支一招:首先,你去看你工商认定日期,从这个日期往后推三个月,看是否过了这个期间, 没过的话你就可以针对这个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话你的工伤认定便处于未完成状态,哈哈,明白了吧,这时你就可以提出按新工保条例的标准来赔你啦
第2个回答  2011-01-10
如果工伤认定没有认定完的按照新的执行,如果已经认定完的按照之前的规定执行
第3个回答  2019-09-23
现在修改后的第67条中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特定指工伤认定这个环节,还是广义的指工伤认定和后面的工伤待遇理赔整个环节?
第4个回答  2011-01-05
应该是狭义的,建议你问山野柴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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