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明白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之间的区别,需要在其母系概念下进行理解。
人类学是从生物和文化的角度对人类进行全面研究的学科群。
从生物和文化的角度对人类进行全面研究的学科群,最早见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具有高尚道德品质及行为的人的描述中。在19世纪以前,人类学这个词的用法相当于今天所说的体质人类学,尤其是指对人体解剖学和生理学的研究。
社会学是一门研究社会事实(客观事实:社会行为、社会结构、社会问题等;主观事实:人性、社会学心理等)的拥有多重范式的学科,起源于19世纪三四十年代,是从社会哲学演化出来的现代学科。社会学是一门具有多重研究方式的学科。主要有科学主义的实证论的定量方法和人文主义的理解方法,它们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发展及完善一套有关人类社会结构及活动的知识体系,并以运用这些知识去寻求或改善社会福利为主要目标。社会学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了由微观层级的社会行动(agency)或人际互动,至宏观层级的社会系统或结构,因此社会学通常跟经济学、政治学、人类学、心理学、历史学等学科并列于社会科学领域之下。
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说,法律人类学更多的是从人的行为以及他与外部世界关系的开放性上进行的研究;而法律社会学则更涉及到社会结构、社会行为、集体行动、社会系统等社会单元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包括对个体的研究。